《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实施办法》《佛山市文化英才扶持工程实施细则》《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

 
日期:2021-04-12 20:54   点击数:2683   来源:佛山市人社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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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化英才扶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秉承“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与文化导向型城市相匹配的文化人才供给体系,逐步培养造就一批造诣高深、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理念先进的文化英才,为建设“文化佛山”和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英才扶持工程应当坚持立足本土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着眼于长期以来扎根佛山本土开展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深入挖掘和传承佛山文化、展示和宣扬佛山文化形象的文化高层次人才,重点考察人才近五年的业绩成果、业界影响、发展潜力和对佛山作出的文化贡献,激发佛山现有高层次文化人才活力和积极性,营造佛山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创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英才”,是指在我市从事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博非遗、文学艺术、公共文化等领域工作,身体健康,年富力强,且符合以下规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德才兼优,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业界影响力;

(二)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我市(不含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主要创新创业创作活动在我市进行;

(三)有较高学术(专业)造诣,近五年的业务成绩突出,对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较大,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是本界别学术(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有国内外同行承认的有影响的重要成果或代表性作品;

(四)年富力强,有较大发展潜力,在职在岗,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五)全职引进的人才应在佛山连续工作满三年。

我市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广东省青年文化英才工程的文化人才可直接列为佛山市文化英才。

第四条 设立佛山市文化英才专项扶持经费,对佛山文化英才提供30万元人才扶持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且金额超过30万元的文化英才,只授予其“佛山市文化英才”荣誉称号,不给予资金扶持;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但金额不足30万元的文化英才,核定补足差额。

第五条 文化英才扶持工程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联等单位,组成佛山市文化英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文化英才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英才的联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市文广新局做好文化英才培养和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文化英才相关工作,建立文化英才信息库,做好联系、宣传和培养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本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工作机制,并适时择优向市文化英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荐优秀文化人才。

第六条 佛山文化英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落实。佛山文化英才在享受英才扶持资金期间,需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其创新创业创作情况和业绩成果,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获得扶持的的文化英才需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继续在我市从事其文化事业(产业)创新创业创作工作,并按照我市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文化推广、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业务指导、带教培训、公益帮扶、政策宣传等工作。

文化英才应合理使用扶持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本人在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创新创业创作相关活动,不得挪用扶持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文化英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文化英才资格,不再予以发放扶持资金:

(一)单位对个人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经佛山市文化英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未履行服务协议规定的文化英才职责的;

(二)道德败坏,存在学术不端、抄袭等不诚信行为,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五)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九条 文化英才在享受扶持资金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扶持资金可由文化英才继续使用;调出本市工作的,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文化研究和创作等工作的,终止扶持,剩余的扶持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十条 文化英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扶持的文化英才定期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一)文化英才实际成果产出和对我市文化发展的贡献程度;

(二)业绩成果取得的获奖情况及其业界影响力;

(三)创作作品的原创性、艺术性以及学术价值;

(四)扶持资金用途及其综合效益。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文化英才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继续发放文化英才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英才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终止培养,停止发放扶持资金并依法追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上报市人才办备案,禁止其参加我市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扶持项目与市、区各级人才扶持政策相近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11日起施行,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人才强市和健康佛山建设,提升佛山卫生健康事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佛山名医”,是指在我市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组织认定,政治思想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成果等获得群众和同行的高度认可,对我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生。

第三条 设立佛山名医专项扶持经费,对佛山名医提供30万元人才扶持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佛山名医专项扶持经费侧重用于激励临床一线、基层一线能力出众、有突出贡献者。在每批扶持对象中,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数量比例控制在15%。

第五条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佛山名医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预算申请、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佛山名医扶持政策的实施,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卫计部门的工作计划落实资金安排,督促卫计部门落实资金使用监督责任,加强对用款单位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六条 佛山名医需与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按照我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医疗服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业务指导、带教培训、公益帮扶、政策宣传等工作对服务年限未满已办理退休且未被我市用人单位返聘的,不再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

    第七条 佛山名医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所在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佛山名医在享受名医扶持资金期间,各用人单位需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佛山名医的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佛山名医在享受名医扶持资金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区卫生计生局在收到用人单位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名医被本市或本区其他卫生计生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逐级提请继续发放人才扶持资金剩余部分。

    第九条 佛山名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名医资格,不再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

(一)服务期未满已调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

(二)单位对个人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被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五)经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名医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佛山名医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个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材料等情况的,查实后由市卫生计生局取消申报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实施过程中如与我市相关人才扶持政策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和制定配套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