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0-12 16:42   点击数:2404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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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7日

  (联系人:沈俊雍,联系电话:22830326)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顺府办发〔2020〕11号),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助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备案、认定、运营评价和业务指导,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局常年对顺德区内科技孵化载体进行备案,对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孵化载体不需进行备案。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已经备案的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认定。

  第九条 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

  第十条 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第十一条 加速器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十二条 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和运营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名单、在孵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镇街经发办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镇街经发办进行初审。

  (二)镇街经发办审核后,报区科学技术局。

  第三章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四)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

  (五)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六)拥有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创业导师不少于1人。

  (七)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八)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四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等方式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获得孵化资金投资或金融机构融资的案例。

  (五)拥有专业孵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中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个创业导师。

  (六)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每1千平方米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七)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八)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区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 区级加速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加速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三)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总面积65%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等方式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资金使用案例。

  (六)拥有专业孵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2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0%;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集聚不低于50%。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九)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九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二十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定期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申报认定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报。拟申请认定区级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主体向区科学技术局按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

  (二)符合性审查。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

  (四)公示认定。根据评审结果,公布认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动态管理。区科学技术局不定期组织实地走访,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运营数据。如发现运营不善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

  (二)填报数据。已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区科学技术局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三)信息变更。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告。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四)已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其资质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1.申请单位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

  2.使用虚假材料或者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4.连续2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

  第七章 运营评价及补助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对认定为区级以上级别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进行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加速器和孵化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金,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最高70万元的资助资金。对于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资金,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资金为一次性。重复获得同等等级评价的单位或者获得过优秀等级评价的单位不再给予资助资金;已获得过良好等级评价的单位又获得优秀等级评价的,给予差额资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信用状况应为良好,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佛山”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第二十七条 运营评价程序

  (一)提交材料。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二)组织评价。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孵化载体提交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运营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果。区科学技术局对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