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的通知粤科函农字〔2021〕74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对农业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示范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要求,广东省科技厅拟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 (一) 园区推荐。 1.推荐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推荐,并加强与农业部门沟通。 2.推荐数量:各地市原则上推荐以县(县级市)为建设主体的园区不超过2项,可推荐以区为建设主体的园区1项,中山、东莞可推荐以镇为建设主体的园区1项。 (二) 组织要求。 1.申报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的为镇级人民政府。 2.分类指导。各市农业科技园区避免同质化建设,应根据特色产业及发展阶段,结合各市区域功能布局,分类指导建设,引导创新资源在园区聚集,支撑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和龙头企业发展,通过科技创新引领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粤东西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重点涉农县(市、区);省内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基层定点联系县市,突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结合脱贫攻坚成效明显的特色产业布局建设农业科技园区。 3.明确定位。创新完善园区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之间的技术扩散和联动机制,增强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园区原则上根据产业分布进行连片规划,可实行“一区多园”建设管理。可结合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共同推进。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要有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可为园区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二)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 (五)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地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2)。 (二)广东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附件3)。 四、建设流程 (一) 编制材料。 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编制。 (二) 申报推荐。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 专家评议。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开展咨询评议、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园区批准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期为3年。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监测数据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 (五) 验收授牌。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授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六) 评估管理。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挂牌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不达标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符合条件的优秀园区或建设期内表现突出的园区,支持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五、时间和要求 请于8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由各地市科技局(委)统一报送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并提交汇总表(附件4)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六、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石慧芳,020-83163281;省科技厅农业农村科技处:叶毓峰,020-83163906 (二)报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3号楼301室(邮编:510033) (三)联系邮箱:shihf@gdcc.com.cn 附 件: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 省科技厅 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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