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组织申请2023年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的通知各区金融工作局(办),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3号,以下称《扶持办法》,见附件1)要求,现将2023年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涉及业务类扶持资金的,以相关发票的开具时间并结合业务开展时间为准)期间满足《扶持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重复申报或超出规定时间段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二、申请要求 (一)申请程序 1.符合扶持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向所在区金融工作局(办)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局(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 2.申请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同时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进行申请,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 (二)申请资料 1.申请《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 (1)佛山市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打印,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 (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资金到位对应银行凭证; (6)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材料(业务合同、银行凭证); (7)承诺书(见附件2); (8)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新设立企业除外); (9)相关补充说明。 2.申请《扶持办法》第五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 (1)佛山市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 (5)融资租赁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融资租赁项目发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6)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承租人验收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7)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新设立企业除外); (8)相关补充说明。(报送的项目为非标准化时提供,如合同、发票、银行凭证金额不一致;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发票开具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或验收时间) 3.申请《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 (1)佛山市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 (5)融资租赁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融资租赁项目发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6)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承租人验收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7)承租人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相关材料; (8)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新设立企业除外); (9)相关补充说明。(报送的项目为非标准化时提供,如合同、发票、银行凭证金额不一致;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发票开具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或验收时间) 同时,请申请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打印申请书,并提供一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总结及政策建议。 (三)申请时间 申请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并对照《扶持办法》和本通知,在2024年3月31日(星期日)前完成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的申请工作以及纸质版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的递交工作。请各区金融工作局(办)于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前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盖章后(一式一份)报送至我局,并完成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的初审流程。
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3号)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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