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建议》(陕政发【2012】39号)、《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合作信贷业务的宗旨是通过转变财政科研资金投入方式,激发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规模扩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其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质押的轻资产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为其推荐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进行奖励补助以及对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为加快相关业务开展,在目前试行阶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择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待业务逐步成熟后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了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 第七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修改反担保办法,积极降低科技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承诺不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科技企业;审核推荐函、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核、编制业务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使用专项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业务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征集和初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做好科技金融合作的日常工作,提出专项计划编制草案。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风险准备金建立专户管理机制。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科技金融合作情况在合作银行内进行风险准备金存放,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期货、房地产、基金(指证劵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科技企业贷款特点,开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审查贷款申请,定期报送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承诺对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定期报送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推荐中小企业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西安市科技金融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六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合作银行推荐需要支持的科技企业,合作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对推荐企业直接贷款发生坏账时,对坏账金额50%给与风险补助,单户单笔业务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5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作抵押贷款的和成长性强的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担保公司推荐需要贷款担保的科技企业,担保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最高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业务奖励补贴,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金额50%,单户单笔业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风险补偿。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资产贷款的,可申请科技局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补助。 第五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银行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当企业逾期还本付息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合作业务奖励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第二十条 在实施政府补偿以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各50%)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按年均贷款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安排工作经费。 对推动科技金融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科技局、财政局可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金融贷款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采取专户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 第二十五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七章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开展顺利并取得效果较好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自科技金融贷款合作宣布终止日起,企业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当科技金融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二十九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保证金结余部分一并收回纳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市财发[2011]65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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