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629367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430号),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扩大进口,促进重要装备进口回流,加大外贸企业防风险保障力度,增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信心,推动我区外贸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注册登记,外贸进出口值纳入南海区统计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三)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 第四条 支持扩大重要装备进口 对我区企业以一般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不含旧品)给予支持(目录以申报年度最新的《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为准)。 进口重要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口的重要装备应在申报规定时间内完成结关及缴税(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间为准); (二)申报进口的重要装备必须有商品编码,商品编码须与目录一致; (三)进口重要装备的技术参数要求须符合目录要求; (四)重要装备的商品名称与目录上商品名称不一致或未注明的,以商品编码、技术参数为准,判定商品是否属于目录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第五条 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对向国家批准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资助。 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包括: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短期)”;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 具体险种以申报年度最新的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通知为准。 第六条 支持扩大重要装备进口的扶持标准分别为: (一)若申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和境内收货人为同一企业,对该企业按1美元扶持0.05元人民币。 (二)若申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和境内收货人非同一企业,对消费使用单位按1美元扶持0.05元人民币,境内收货人按1美元扶持0.01元人民币。 所列补贴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美元为计算依据。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项目发生当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同一企业对同一重要装备进口项目只能选择以消费使用单位或境内收货人申报。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标准为: 对购买指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获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为同一企业提供承保服务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八条 支持扩大重要装备进口项目 申报企业要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fsfczj.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后需要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海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南海区企业重要装备进口情况表;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进口重要装备合同和进口重要装备订货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承诺函; (六)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支持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申报企业要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fsfczj.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后需要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海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投保项目明细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面复印件; (四)保险单(含续转保险单)及批单等保单文件复印件、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委托南海区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出口、出口数据纳入该南海外贸流通企业统计的,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货物报关单、代理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 (六)承诺函;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相关工作安排,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负责发布申报通知;负责资金预算申请、资金审核和拨付(若申报扶持总金额大于1亿元则由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复审后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下达资金。 (三)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初步审核企业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取消或收回资金,取消申报主体5年内申请本区外贸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及各类有关媒体对涉及失信问题的主体进行公示,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扶持标准可根据国际贸易市场情况及上级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行调整,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总扶持金额以年初预算安排为限,超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调减企业的扶持金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http://www.foshankj.com/527450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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