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2-17 10:55   点击数:2357   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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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2月10日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子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大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相关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创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模式,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明确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作为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项下子项目运行,并更名为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子项目”)。原专项资金经审计和清算后并入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相应责任和义务由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承接,同时资金余额返还市级财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作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

  合作银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贷款融资的银行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

  合作保险公司是指为借款人提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投保人应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原则上属同一主体。

  第五条 保证保险子项目由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场化运作指引,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后实施。业务申报及管理适时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集中开展。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确定保证保险子项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统一纳入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整体考核体系,具体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总体业务方案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保证保险子项目支持对象为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其中:

  1.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2.申请人为小微企业主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年龄按照保证保险保单起保日期为计算口径),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首贷户为保证保险子项目的重点支持对象,首贷户是指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为自然人并申请认定为首贷户的,其经营性贷款对应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首贷户;自然人获得保费补贴后,对应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再次获得贷款的,不再认定为首贷户。

  第七条 贷款额度、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为企业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用于归还银行无还本续贷产品用途)、归还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不得用于消费、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领域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合作银行收取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基础上加150个基点的水平,合作银行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贷款利率超出上述水平的,不纳入保证保险子项目扶持范围。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为合作银行提供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支持,鼓励合作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还款方式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保证保险。

  投保保证保险是借款人获取贷款的前置条件,保证保险有效期限覆盖贷款期限。年化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2%,合作保险公司按年化保证保险费率不超过1%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除保险费外,合作保险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合作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保险费率。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进行独立资信调查和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合作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证保险保单发放贷款。

  第十条 保费补贴。

  (一)保证保险子项目下的借款人获得贷款的,市级财政按实际贷款本金的1%给予合作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重点支持对象获得贷款的,市级财政按实际贷款本金的1%额外给予借款人保费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贴。保费补贴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规则。

  每一自然年度内,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当发生风险时,当年度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在当年度该项目赔付上限的范围内赔付。各方风险分担如下:

  (一)对于重点支持对象贷款,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10%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合作保险公司代偿金额最高为贷款本金损失的90%。合作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后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代偿的补偿,保证保险子项目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45%。当合作保险公司某自然年度内对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代偿率超过5%时,合作保险公司和保证保险子项目对超过部分不再承担代偿和补偿责任。代偿率由基金管理人和合作保险公司在补偿时审核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二)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代偿,每个自然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该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80%,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委托合作保险公司申请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

  自然年度代偿总额,是指某一自然年度(以保单生效日为准)内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代偿金额。

  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是指在某一自然年度内(以保单生效日为准)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项下,合作保险公司根据该年度保单所实际收取的保证保险保费。

  第十二条 叫停机制。

  每一自然年度内,单家合作保险公司业务代偿率(计算公式参照第十一条)超过5%时,基金管理人报请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有权暂停与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当年度低于上述标准时,合作保险公司可提出继续合作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予以重新核准。若连续两个年度超过5%时,停止与该保险公司合作。

  第十三条 贷款追偿。

  合作银行负责按有关贷款协议追偿贷款,合作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协助追偿。追偿所得抵冲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保证保险子项目、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按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受偿。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的选定。

  保证保险子项目合作机构参照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合作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批合作保险公司的遴选结果。准入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本细则框架下,另行制定具体的申请指南予以明确。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各方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保费补贴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二)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执行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的审计、清算和并入工作,上述专项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原专项资金中列支;负责保证保险子项目业务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合作机构开展保证保险子项目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向市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的专项预算。

  (三)合作银行负责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每月将业务相关资料报送基金管理人;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及合作保险公司通报,负责追索欠款,按约定承担部分贷款本金损失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等。

  (四)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出具独立的业务统计表,准确、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情况等承保理赔数据;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上月相关业务数据;协助合作银行追偿贷款,并按约定承担部分贷款本金损失。

  当合作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时,由主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及履行相关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保险子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业务数据统计、保费补贴审核、风险补偿拨付等;每月督促合作机构按时提交业务数据及相关资料;每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项目业务情况;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各参与方公布贷款本金损失情况;发生风险补偿时,按约定向合作机构安排拨付补偿资金。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贷款(投保保证保险)的借款人须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提交其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同意贷款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意向函》提交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承保确认函》提交合作银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停止审批。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同意承保确认函》后,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借据复印件或放款计划书提交给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保单。

  第十九条 合作保险公司应在签发保险单后将保单和投保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保单和投保资料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如合作银行发现收到的材料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双方视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保费补贴申请流程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资金在市财政局每年安排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合作保险公司保费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报送。合作保险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将符合要求的保证保险项目通过“佛山扶持通”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合作银行应协助合作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相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基金管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核实保费补贴金额后,报市金融工作局确认。

  (三)补贴发放。市金融工作局确认并经相关流程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再向合作保险公司拨付补贴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作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补贴时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保费补贴清单。

  (二)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

  (三)保证保险凭证复印件(包括保证保险单抄件、保单、发票)。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支持对象的保费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报送。符合重点支持对象条件的借款人在补贴申请期内(补贴申请期为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以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通过“佛山扶持通”报送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合作保险公司负责收集纸质申请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核实补贴金额后,报市金融工作局确认。

  (三)补贴发放。市金融工作局确认并经相关流程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再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拨付补贴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对于申请保费补贴时已产生逾期还款情况的借款人,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重点支持对象申请保费补贴时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

  (二)保证保险凭证复印件(包括保险保单、发票)。

  (三)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第六章 风险处置及理赔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发现贷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时,应向借款人追索,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的借款人逾期情况通知合作保险公司。一旦借款人欠息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含分期付款)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合作银行追偿未果的,可向承保的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承保的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

  第二十六条 针对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的申请代偿材料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核后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针对非重点支持企业的风险分担,各合作保险公司于次年起对上年度的实收保证保险保费及赔付金额进行汇算清收,并报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在年度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属当年度发放贷款所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赔付。通过保证保险子项目代偿,视为取得该银行对受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成为保单约定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和合作保险公司应对上述两种业务分类分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合作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合作保险公司须书面通知各合作银行。保证保险子项目按照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正式申请资料的先后顺序进行代偿补偿。

  第二十八条 针对重点支持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当合作保险公司对风险项目贷款进行代偿后,合作保险公司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针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当自然年度代偿总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该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总额180%时,由合作银行委托合作保险公司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写明申请补偿的基本情况说明、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二)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的需提供)、保险单、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审核。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共同核对已赔付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基金管理人作为风险补偿金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及债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

  (五)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有误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合作保险公司。材料无误且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到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实施以下措施,应视为向借款人追偿:

  (一)自贷款逾期、欠息或宣布提前解除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并抄送合作保险公司。

  (二)借款人申请破产,合作银行在知悉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每月公布全市保证保险子项目项下贷款余额和上月度贷款增长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惩戒机制。合作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处理。合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出现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或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且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本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约束机制。合作各方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第三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基金管理人按保证保险子项目已承担的相应损失数额,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并获得审核通过后据实核销。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可以随时检查保证保险子项目会计账簿及查阅相关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事项参照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开展审计和清算工作期间,相关业务正常开展。未发放的保费补贴以及2022年6月21日至本细则施行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后者涉及的风险补偿纳入原政策最后一个年度统一核算。此前政策措施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