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21 10:36   点击数:1398   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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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瓶颈,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续贷时往往面临资金周转紧张、转贷成本高等问题。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2014年12月我市研究设立了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2015年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正式下发,各区随后陆续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逐步落实财政资金,组建资金管理机构。2015年5月初,各区开始办理具体资金转贷业务。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20年1月先后两次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政策,主动适应企业转贷最新需求,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分为九大部分。

  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定义、资金用途、扶持对象、管理原则。

  2.第二部分(第五至六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出资上限以及市、区财政出资比例,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的流程。

  3.第三部分(第七至十条):明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工作职责。

  4.第四部分(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各区选择合作银行的原则以及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5.第五部分(第十四至二十条):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包括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流程、合作银行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初审的流程、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收回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资料归档流程,并提出各区可简化相关材料及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区实现无纸化操作。

  6.第六部分(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单笔使用上限、资金使用时间上限、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上限、使用费率上限和审批先后顺序的原则,并提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规范资金运营,提取风险准备金。

  7.第七部分(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明确各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8.第八部分(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明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开展对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并明确审计费用列支方式。明确申请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清算相关流程。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应当开辟绿色通道。

  9.第九部分(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明确负责解释的单位,各区应修订本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进行备案。明确中小微企业主的定义。明确《办法》有效期为3年。

  (二)重点内容说明。

  1.关于扶持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与《原办法》相比,扶持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且要求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我市个人经营性贷款规模庞大,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纳入扶持范围,有助于惠及更多主体。

  2.关于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上限。与《原办法》相比,将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上限由20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理由:单笔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部分中型企业的续贷需求有所限制,单笔上限提升至5000万元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中型企业的续贷需求。

  3.关于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上限。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的表述。理由: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续贷需求,避免单家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总额过高,明确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

  4.关于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上限。删除了“关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亿元(含)”的表述。理由:已对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设置上限,不再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设置上限,以避免对部分企业大额续贷需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