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四上”企业申请入库指引一、事项名称:禅城区“四上”企业入库 二、设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三、“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餐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标准及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企业: 1.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2.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四)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社会工作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四、审核范围及时间: 1、月度审核范围上一年第4季度和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其中,2月份审核的单位开业时间不受限制;12月份审核范围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2月审核时间为1月28日前,3-12月审核时间为每月10日前。 2、年度审核限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审核时间为11月和次年1月,分两批次进行。 五、入库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一份):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 《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点击查看: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docx、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样表).docx)或《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点击查看: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docx、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样表).docx),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一)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二)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点击查看: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doc、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样表).doc)。 (四)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点击查看: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doc、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样表).doc)。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入库审批流程:
七:办理地址: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23号协税大楼5楼 石湾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325室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11号楼505室 祖庙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4楼A405室 八、办理电话: 各镇(街)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南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0757-82568497 石湾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0757-83131961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0757-82501027 祖庙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0757-82733191 九、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标准:不予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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