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10 15:32   点击数:2487   来源:南海区委办(区府办)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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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扶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实现持续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以及在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承销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债券融资工具,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可转换股票(股权)的公司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前述有价证券。
      第五条  贴息支持。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按照融资金额2%给予企业贴息扶持,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机构支持。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主承销商,按照发行规模的1%,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商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第七条  创新支持。企业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八条  对于企业发行的同一期债券融资工具,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扶持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和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或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获准同意债券发行后3个月内向区金融办和镇街经促局书面备案(协议签订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之后)。备案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债券承销协议复印件。未及时备案的,区金融办和镇街经促局可不受理扶持申请。
      第十条  区金融办每年5月和10月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申请。申请主体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经促局提交书面申请,镇级经促局初审同意后报区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机构直接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拨付资金。此外,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需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相关部门查实,收回所有依据本政策所获得的扶持资金,3年内不再列为债券融资扶持对象,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未能如期偿付债券融资工具本息的企业,自违约行为正式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再列为债券融资扶持对象,同时收回相关扶持资金,并将违约行为通报区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foshankj.com/21716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