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联系人:李立鹏,联系电话:8328 1463)
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创建省级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05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是指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佛山辖区内的广东省省级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分为跨县集群产业园、功能性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区(镇街)下达专项用于产业园建设的财政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产业园建设。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在产业园建设企业类项目承担单位(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公益类项目和企业类项目两大类。公益类项目是指服务于产业园整体的公共建设项目。企业类项目是指实施主体自主建设、自身受益的项目。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可纳入奖补范围。 第五条 公益类项目由产业园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业园内修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排灌设施、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展览中心、交易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产业园总体规划、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产业园数字化管理等。 (三)组织公益类技术培训、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动成果转化、引进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及服务、组织产业园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四)其它公共建设项目。 第六条 企业类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财政资金奖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项目。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其它与科技相关的项目。该项目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70%进行奖补。 (二)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农业会展、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建设、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及其它三产融合项目。该项目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60%进行奖补。 (三)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项目。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内部道路改造、供电供水设施、排灌设施、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该项目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 (四)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得贷款应用于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五)土地流转项目。主要指实施主体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该项目最高可按照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实施主体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且在该期间内的土地流转租金总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 以上所有奖补项目,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与投资额的比例由各区根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自行确定,不能超过上述项目规定的最高奖补比例。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 (二)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实施主体担保金和弥补实施主体亏损。 (三)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等。 (五)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六)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区级产业园资金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将市级奖补资金纳入预算。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市级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实施。各区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区要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各实施主体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报区农业农村局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二条 产业园企业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按照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自主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二)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聘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核定工程造价、土地流转租金、贷款利息等信息,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以第三方核定金额为依据,核算出奖补资金,会同级的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报、评审验收细则,明确申报、验收流程和资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提高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实施主体要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评、申报、批复、资金下拨、实施方案、立项申请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上为非必须提供资料,供参考)及时归档,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已获得其它农业类财政扶持资金(未享受贴息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扶持资金除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资金扶持。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 第十六条 资金按照以下权责进行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开展产业园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遴选实施主体、审批或制定公益类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奖补资金拨付。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公益类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指导各实施主体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奖补资金拨付。 (四)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企业类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信息,各实施主体每月末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监管,掌握建设进度。各区开展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市不定期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实施进度慢、资金长期沉淀、绩效未达标的产业园,责令整改或收回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按规定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禁止相关企业及法人申报财政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我市、区制定的关于产业园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农〔2019〕1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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