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6〕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精神,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开发针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贷款产品,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是指面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无抵押纯信用担保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风险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是承担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产品担保风险的合作担保机构。
第五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每年不少于2000万,按照实际情况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六条
建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并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支出预算和核算等重大事宜,以及做好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
(一)市科技局负责公开选聘合作担保机构,搭建佛山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意见推荐给合作担保机构。同时组织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做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三)合作担保机构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按照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比率以不低于20倍的额度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担保服务,并依照合作协议给予企业不超过3%的最优惠担保费率,并执行具体贷款业务操作。
(四)合作金融机构(指在佛山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等)应结合市场因素对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最优惠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第七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
每笔贷款补偿资金=担保额度×(担保天数÷365)×5%。
其中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天数不超过365天。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采用事后补偿方式。市科技局每年按工作计划发布资金申请通知,集中对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列入补偿范围。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需按照发布的资金申请通知要求,提供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三方签章确认的无抵押纯信用贷款确认书以及贷款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科技局在核实申请的信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金额后,公示拟补偿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偿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信用担保贷款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服务对象为在佛山市内注册,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人民币以内,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通过佛山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综合评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十三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优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企业。
(二)具有组织一定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项目技术领域属于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
(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
(五)在银行首次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六)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水平不超过70%的企业。
第六章 信用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申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需在佛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定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意见有效期内可以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照综合评估意见开展尽职调查,核准并确认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多次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65天,评估意见有效期内申请的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资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投资(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信用担保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一)注册。企业在佛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由市科技局审核企业准入条件。
(二)申请。企业登录佛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能力评估,并准备评估要求的纸质资料,包括企业相关证照、财务报表、专利文档、企业管理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评估。市科技局核实企业评估证明材料,按照系统评估模型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出具综合评估意见。
(四)尽职调查。合作担保机构收到综合评估意见和企业申请后,开展线下尽职调查,审核并确认授信额度。
(五)贷款。合作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并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担保确认书,企业支付担保费后由合作金融机构签约放款。
(六)管理。企业获得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后需按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贷、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须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企业评估、尽职调查、咨询等费用。对于违规收费、虚假贷款、骗取风险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与该机构的合作,收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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