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6〕1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和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精神,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省科技厅和教育厅(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广东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的申请和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申请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0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5.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7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 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8.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
按照《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评定申请报告》提纲(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一式5份,将纸质材料(盖公章)和电子版于12月16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三、评定程序
(一)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主管部门统筹审定后发文公布。
(二) 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将积极向国家提出推荐认定申请。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文晓芸,020-83163877
陈国庆,020-83163870
省教育厅科研处:张 婧,020-37628711
邮 箱:gdfuhuaqi126.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908室
邮 编:510033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评定申请报告》提纲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