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NHFG2019017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623338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
佛山市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号)政策内容,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汇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服务资源,全面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区委、区政府“传承品质、成就品牌”的工作主线,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海区区级制造业行业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当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纳入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典型名单。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扶持方向 第三条 南海区设立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每年行业协会扶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200万元,以事后奖补或购买服务形式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以事后奖补形式扶持行业协会开展自身建设、市场开拓、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等活动。申报事后奖补扶持的行业协会项目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服务对象应为南海区内企业(单位),项目类型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协会综合发展类。包含但不限于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推进产业联盟建设、协助政府开展各类工作和构建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二)协会市场开拓类。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单位)组团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参观国外知名展览会,抱团开拓国内外市场。市场开拓类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不少于60万元,其中观展费用支出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的25%。 (三)协会专项发展类。行业协会开展的突破性、创新性的特色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对口帮扶、产业共建、党的建设、承接政府职能等方面。(注:行业协会不能同时申报第一类项目和第三类项目) 第六条 对于以事后奖补形式扶持的项目,应按照其在专家评审中得分高低,择优、分档进行扶持: (一)协会综合发展类。扶持档次分三档:第一档40万元、第二档30万元、第三档20万元。 (二)协会市场开拓类。扶持档次分三档:第一档80万元、第二档50万元、第三档30万元。行业协会所获评扶持档次大于实际支出金额50%的,以该档次降低一档标准扶持。 (三)协会专项发展类。扶持档次分三档:第一档30万元、第二档20万元、第三档10万元。 各档次的扶持项目数量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每年的预算情况和工作重点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区经济促进局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每年上半年负责编制年度行业协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类型和相关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应围绕区政府工作重点,在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指导下,策划实施申报项目,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 (三)行业协会向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和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报区经济促进局。申报材料包括: 1.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等); 3.申请材料,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行业协会年度银行账户证明、相关获奖或者认证证书等; 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可选项)。 (四)行业协会申报购买行业协会政策宣贯服务需根据当年的购买服务方案提供所需的佐证材料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区经济促进局根据行业协会项目完成情况予以评审后再拨付相关款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完工后组织评审。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的形式,由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召开评审会,包括书面评审和公开答辩两个环节,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扶持项目建议。 2.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对建议扶持的项目和拟扶持的金额在南海经贸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调查,并及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且告知相关行业协会。 3.报批。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形成拟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4.结果公布。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区经济促进局在南海经贸网上公布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具备承接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执行方定期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经济促进局或区财政局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不再将该行业协会纳入政府扶持范围: (一)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区财政、审计及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开展的服务项目若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区其他政策的同类奖励条件,不能重复申请区级扶持。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扶持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南海区制造业行业协会扶持资金申请表 行业协会名称(盖章):
注:以上内容需提供佐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