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专利收费减缴(以下简称“专利费减”)业务的管理,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附件1)有关规定,我局从2016年9月1日起不再出具佛山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请各专利权人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其它用户需要在专利费减系统注册之后方可办理业务。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帮助”文档提供操作手册及培训教程的下载。具体操作可参看《备案人使用手册》(附件2)和《费减备案系统使用介绍》(附件3),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三)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四)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专利费减业务,仍要按照现行专利费减业务要求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关文件。 三、证明材料 (一)个人:1.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2.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二)企业: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1.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应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将全部材料寄交或面交到网上备案时选择的代办处,所交材料不予退还。 四、联系方式 广州代办处: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7楼, 联系电话:020-37656032,87681948。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0757-83997298,82960883。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