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理事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2016年2月2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