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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理事会制度

 
日期:2016-03-10 10:00   点击数:8969   来源: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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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201622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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